发布: 日期:2008年06月25日 点击:1533次
(转发)关于实施学业黄牌预警制度及重修限定的规定(试行)
教务处·2008-6-25 9:27:00
《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所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类学分中,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的课程学分除外),其学分累计达20分以上(含20学分)的学生”可予退学。
为了督促学业,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
目前我校学生每学期可选课程类学分的上限为35学分。鉴于有学生因必修课重修课程较多,学习上遇到较大困难,为了保证学习效果,从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2008年9月)开始,对该类学生的选课学分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在所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类学分中,若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分累计在15-19学分者(已重修合格的课程学分除外),学生所在学院向其发出《学业预警黄牌》,其下一学期可选课程的学分上限为28学分,此28学分应首先保证必修课重修选课的学习。
二、在所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类学分中,若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分累计达20分以上者(含20学分,已重修合格的课程学分除外),学生所在学院向其发出《学业黄牌》,其下一学期可选课程学分的上限为22学分,此22学分应首先保证必修课重修选课的学习。
三、适用第二款规定的学生经重修后,若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分累计已降至15-19学分之间者(已重修合格的课程学分除外),其下一学期可选课程的学分上限调整为28学分,此28学分应首先保证必修课重修选课的学习。
四、适用第一、二款规定的学生经重修后,若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分累计已降至15学分以下者(不含15学分,已重修合格的课程学分除外),其下一学期可选课程学分的上限恢复为35学分。
五、适用第二款规定的学生经重修后,若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分累计(已重修合格的课程学分除外)大于原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分累计,应予退学。退学处理的相关工作按《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六、对于解除学业预警后学习有明显进步的学生,若在校学习的最后一学年需适当增加选课学分,可在选课期间到教务处学籍室办理申请手续。
七、此规定适用于自2007年起入学的学生。
教务处 学生处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更新于2008-6-25 9: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