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1. 教师分类考核制度指按照教师特长和意愿,根据其承担的主要职责进行分类,按类别提出工作量要求,按类别考核、管理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教师分类制度,教师工作量制度,教师考核制度。
2. 制定、实施教师分类考核制度主要依据有本指导意见和《深圳大学教师聘任条例》(深大[2010]216号,以下简称《条例》),《深圳大学教师工作量规定》(深大[2010]221号,以下简称《规定》),《深圳大学教师考核办法》(深大[2010]222号,以下简称《办法》)。
3. 教师分类考核制度由各个学院教师聘任小组负责拟订,各学院教职工代表会议或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通过,学校教师和技术人员聘任委员会常任委员会批准,各学院组织实施。
二、 教师分类
4. 教师分类,对已聘教师主要为了发挥特长,完善考核;对新引进教师,是根据需要按类引进,分类管理。
5. 学校教师一般可分为教学型教师、教学研究型教师和研究型教师三类。
6. 教学型教师,主要指一些公共课教师或一些实践课或技能课教师;也可以包括一些主要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业课教师。教学型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教学任务。
7. 教学研究型教师,指既承担教学任务,也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我校大部分教师为教学研究型教师。教学研究型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教学任务和研究任务。
8. 研究型教师,主要指引进的研究型团队或一些主要承担科研任务的研究机构的教师,也包括一些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的教师。研究型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承担研究任务。
9. 已聘教师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类别。各类教师基本待遇不变,职务晋升制度不变。
10. 已聘教师分类按以下程序进行:单位制定并公布各类教师教学及公共服务工作量要求和科研要求等;个人申请选择;教师聘任小组审核,学校批准。
11. 新引进教师在签订聘任合同前确定类别。学校按类别引进和管理。
12. 教师分类应该相对稳定,在同一个聘期内一般不进行调整。
三、 教学型教师工作量
13. 教学型教师,可只考核教学和公共服务,不考核科研。
14. 教学型教师应完成的教学及公共服务工作量为平均每周10~12学时。其中,课堂教学不少于8学时。
15. 教学型教师的具体学时要求及各种教学和公共服务学时折算细则,由各学院按照《规定》有关条款,结合各学院实际拟订,报学校批准。
四、 教学研究型教师工作量
16. 教学研究型教师,考核教学、公共服务和科研。
17. 教学研究型教师应完成的教学及公共服务工作量原则上每周平均为6~8学时,其中,课堂教学不少于4学时。
18. 教学研究型教授,受聘三年期间,一般应主持一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一项重要的横向科研项目,且学术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发表SCI论文1篇、或CSCI论文3篇(理工学科);
(2)发表权威期刊论文1篇或CSSCI论文3篇(人文社科);
(3)取得具有相当影响的其它学术成果。
19. 教学研究型副教授,受聘三年期间,应主持一项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一项较重要的横向科研项目,且学术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发表SCI论文1篇、或CSCI论文2篇(理工学科);
(2)发表权威期刊论文1篇或CSSCI论文2篇(人文社科);
(3)取得具有相当影响的其它学术成果。
20. 教学研究型讲师,受聘三年期间,应主持一项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与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学术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发表SCI论文1篇、或CSCI论文2篇(理工学科);
(2)发表权威期刊论文1篇或CSSCI论文2篇(人文社科);
(3)取得具有相当影响的其它学术成果。
21. 对一些获得科研项目难度较大的学科,可以对科研项目不做要求,但相应的对学术成果要求应适当提高。
22. 对一些发表学术论文较为困难的学科(例如艺术、设计类学科),可以适当降低学术论文标准,但同时应提高教学工作量的要求。
23. 教学研究型教师的教学及公共服务学时总量及折算办法,由各学院按照《规定》,并结合各学院实际拟订,报学校批准;科研项目及学术成果的要求等由各学院根据本学科特点等拟订,报学校批准。
五、 研究型教师工作量
24. 研究型教师,主要考核科研。
25. 研究型教师原则上每学年应承担一门本科课堂教学工作。研究型教师不得拒绝学校或学院安排的平均每周4学时以内的教学任务。
26. 研究型教授,在三年期间,应主持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一项省、市级重点科研项目,且学术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SCI 2区以上论文1篇、或SCI论文3篇以上(理工学科);
(2)顶级期刊学术论文1篇、或权威期刊3篇以上(人文社科);
(3)具有相当影响的其它学术成果。
27. 研究型副教授,在三年期间,应主持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一项省、市级重点项目,且学术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SCI 3区以上论文1篇、或SCI论文2篇以上(理工学科);
(2)顶级期刊学术论文1篇、或权威期刊2篇以上(人文社科);
(3)具有相当影响的其它学术成果。
28. 研究型讲师,在三年期间,应主持一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一项重要的横向科研项目,且学术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发表SCI论文1篇、或CSCI论文3篇(理工学科);
(2)发表权威期刊论文1篇或CSSCI论文3篇(人文社科);
(3)其它具有相当影响的其它学术成果。
29. 研究型教师属于团队的,可按科研团队提出科研要求,对团队进行考核。
30. 研究型教师的教学要求一般由所在学院提出;研究型教师科研项目及学术成果的要求等由各学院根据本学科特点等拟定,报学校批准。
六、 教师考核
31. 教师考核原则上执行《办法》。各单位可根据《办法》,制定针对各类型教师的年度报告检查、聘期或三年固定期考核的实施细则。
32. 所有教师均应提交学年度工作报告。教学型教师的年度报告主要反映教学的数量、质量以及公共服务工作情况;教学研究型和研究型教师的工作报告除反映教学的数量、质量以及公共服务工作情况外,应报告年度内的研究进展。
33. 年度报告检查的结果既是教师晋升、调整工作岗位、解除聘任的重要依据,也是年度考核奖发放的重要依据。
34. 固定期教师受聘满三年,应提供聘期工作报告,接受聘期考核;长聘教师受聘满三年,应提供三年定期工作报告,接受三年定期检查。聘期或三年定期报告要完整反映期间教学、科研及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35. 聘期考核或三年定期检查结果是教师继续履聘、续聘、调整工作岗位或中止聘任的重要依据。
七、 附则
36. 本指导意见中,教学工作核定的范围为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各学院可以将其它教学(例如成人教育等)纳入统一核定。但统一核定后,教学工作量应适当提高。
37. 本指导意见中“学术论文”均要求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单位应为深圳大学。
38. 本指导意见中“其它学术成果”可以是学术论文,也可以是专著、译著、教材、专利、设计作品以及成果转化等,所有成果必须是以深圳大学为署名单位。对各类成果的具体要求由各单位提出,报学校批准。